在俄罗斯,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之人的罪行并在其被法院宣告无罪后重复上诉,并非普遍现象。
最后诉讼掮客得利,律师不干的他干,法官没拿的他拿,法官和律师背黑锅。中国已经有了《反垄断法》。
后继任者王胜俊,其党内身份为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作为法制统一的国家,法域的差异性矛盾确实存在,最高法院一审终审损害法律救济权利的问题也存在,各省地方法院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普遍存在。用制度来保护法官,比培训、惩处的效果都要好,要科学得多。因此,任何当前的司法制度改革, 都应该围绕这一点来进行设计和探索。在全国的省以下的司法权力配置中,公安厅长、局长绝大多数都是由当地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无论是院长还是普通法官,都必须有法学的系统教育的背景。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中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是按照公务员在管理。
在今日中国提倡司法为民、司法大众化的背景下,提这个观点似乎南辕北辙。一个国家的法官也用这种标准去选,可以肯定,是出不了在关键时刻舍生取义、真正维护法制尊严的法官的。律师中真正理解中国国情的,其实还不多,自视过高、自我陶醉的人还不少。解决这个问题,不是法学家能够做到的,需要政治家有法治的思维和远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限制和防范司法被操纵。
因此,司法制度改革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一种对治国方略的改变,将法律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来治理国家。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在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特别是高级法官是极少腐败的。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表面上给了陪审员同法官一样的一票表决权,实际上当他同法官一起参加审判时,由于地位、学识、聘任与否的影响,大多唯主审法官的意见是从,人民陪审大多成了摆设。为提高法官的效率,对重罪案和轻罪案可以分流用不同方法审理,重罪案引进陪审团制审理,扩大陪审员队伍,每案选择陪审团,只听不审。[18]《中国法院网》2003-06-06报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部分案件做到当庭裁判。
因为毕竟没有条件让这支力量进入体制运作中枢,去观察了解其真正的机理。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解决司法审判行政化倾向。对法院的干扰不但来自于私权,更多的来自于公权范围。这个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即政治清明、官员从上而下都十分公正廉洁时,是好的。
要处分真正的决定人他又可以说我根本没有参加这个案件的审理判决,没有在判决书上署名。相反,由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显露了自由竞争经济的一些先天弊端,《资本论》重新热销,进一步增强了中国经济管理者运用政府权力控制经济运营的信心。
实际上,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随着经济领域的巨大变化,已经向司法制度提出了很多的变革要求。而且当党委政法委插手案件,组织协调详细研究一个案件时,法院、检察院就会更加统一思路,被告和辩护律师此时则完全被置身事外,蒙在鼓里。
因此本文不想重复去表述。第三、推行法官贵族化和终身制。法院同行政机关的区别,是一级监督一级,不是一级领导一级。但从实际情况看,当下政府的干预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更加有力、手段更多了。之所以要改革,是因为经过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的实践证明,现有的司法制度无法完美地保障实现这一目标, 或者说存在着许多可能导致不公平、损害正义、 甚至产生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先天弊病。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
中国的行政问责制这几年力度很大,但法院错案追究制则基本寿终正寝。内部汇报讨论定案,实质上不是民主审判定罪,而是按权力级别人治定罪。
从小的方面讲,主要有司法的真正公开问题和审判制度问题。没有采纳设立大区法院的方式。
一个司法制度的好与坏,过去中国所称的吏治是否清明, 都是以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至高无上的尊重为标志的。在北京见到了书,发现第一版中删除、第二版我想加回的若干篇有些份量的文章,最终审稿时还是没有通过。
三、建设强势法院干预政府宏观经济行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行政权要适度退出市场,原来由行政权作终局决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现在都由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裁断。[5]伍修权:《审判「四人帮」內情》, 见2000年12月17日香港《文汇报》。因为其基本特征是基层政权昏愦失效或者无能、以及司法不公、司法没有终局的效力和公信力。等待判决结果是个漫长而焦虑的过程。
在中国研究司法权,必须要从政党权力出发。依法治国是一种对人治的否定。
这种定罪机制把所有的表面上的公开审判、兼取众议完全架空了。中国的审判会广泛地被非法制因素影响,原因就在这里。
中国的法官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呢?第一,是法官不能效忠法律的问题。公安作为司法权最前面的一个侦查程序环节,如果赋予其可以左右法院的权力,对司法公正、保障被告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实现不枉不纵、真正无偏向的法庭抗辩、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是绝对不利的。
对于好斗的律师,话会越说越多。来源: 陈有西学术网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上,汇集各种司法力量,兼取诉、辩各方观点,从而作出最终判决的,是法院。按党的干部的管理,基本的素质要求也是服从,党性原则,下级服从上级。
与法官贵族化、精英化、终身制、高待遇相辅的一个措施,是对法官的腐败问题零容忍。保障法官廉洁的程序方面的改进主要是两条:一是审判公开,二是当庭判决。
制度因素,是当前人们讨论司法改革中议论最多的一个领域。[11] 中国法官犯罪人数之多、级别之高,近年创历史记录,被中国媒体称为腐败高危人群。
是不利于被告的,因为只要立案抓人,已经把嫌疑人定位在有罪要打击的范畴。只有让他自己悟出来才会真正明白。